【税收优惠】文化事业建设费之代理记账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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