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政府补助购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及递延收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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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申请资金补助时是按采购设备款申请的。但设备采购在2009年前,资金入账在2009年后。政府专项补助资金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1)2008-2009年购入设备,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300万

    贷:银行存款300万;

  (2)2010年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递延收益300万;

  (3)2008-2010年计提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165万

    贷:累计折旧165万;

  (4)按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165万

    贷:营业外收入165万;

  此政府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在2010年所得税汇算时,只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额做了调增,请问:

  (1)是否也需要对2008-2009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增?

  (2)按计提的折旧额进行转销递延收益是否正确?

  (3)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按资产剩余的残值一次性转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是否正确?


  专家回复:


  1、您的理解正确。需要对对2008-2009年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


  2、不正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直线法,与折旧计提一致的进度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折旧按月计提,建议递延收益也按月结转计入营业外收入。


  3、正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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