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我公司将部分自有房产出租,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在每季度初缴纳本季度房租,但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收到租金,房产税应如何缴纳?
2. 解答:贵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按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从租计证),无论是否收到租金,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有从价、从租两种征收方式: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年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如果以后房租确实无法要回,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从租计证的房产税退税,按照从价计证方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