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哪些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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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等允许在税前扣除,一起来看政策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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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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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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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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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差人身意外保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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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税宣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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