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扬尘,如何计算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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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施工扬尘?

施工扬尘,是指在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运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二、施工扬尘如何计算缴纳环保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因此,施工扬尘应按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征收环保税,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依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文件执行;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排放施工扬尘,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的纳税人。即山西省按照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施工扬尘应纳的环保税额。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附件《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确定。其中: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关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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