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两个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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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分机构税率不同如何汇总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简称“57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的总分机构之间的比例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再按前述比例和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如果存在总分机构处在不同税率地区的情况,要分四步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 1.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 2. 按比例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

  • 3. 按各自税率计算所得税额后再加总;

  • 4. 再次划分总分机构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二、因企业重组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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