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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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规定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规定解释

一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二是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则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公司承受,需根据相对方的主观状态判断。

如相对方为善意,即相对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商事外观,构成表见代表,应当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如相对方并非善意,即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则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受,但是如公司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是新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的,公司可以依据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追偿,该规定有利于督促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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