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哪些情形要缴纳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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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文件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后哪些用水的情形要缴纳水资源税?


一、需要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需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其中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纳税人需注意以下两点:

1、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2、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征收水资源税。

二、不需要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需要缴纳水资源税但可减免的情形

(一)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3、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4、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水资源税情形

(二)减征水资源税

1、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2、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三)授权减免水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其中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需注意的是,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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