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买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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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应税凭证中的“买卖合同”仅指动产买卖合同。

按照相关规定,下列动产买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一、不征印花税的买卖合同

(一)个人签订的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买卖合同备注中明确“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所以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个人,该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类合同,且“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列明的应税合同,不征印花税。

需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二、免征印花税的买卖合同

(一)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应税买卖合同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七)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出版单位通常指的是负责出版物内容、设计、编辑、印刷等环节的机构,发行单位则是负责出版物分销的机构。

(八)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包含买卖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九)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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