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充值业务,发票应该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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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购买预付卡时,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是“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A公司向B商场购买B商场所属集团公司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支付2万元。购卡时,A公司应取得B商场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接上例:A公司将预付卡发放员工福利,持卡员工小王在同一集团所属的C商场刷卡购物,C商场不得向小王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购卡方取得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否做为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接上例:A公司购卡时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购买的预付卡只有在实际使用(包括发放员工福利、赠送客户等),并留存相关使用记录时,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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