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能否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债权金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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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能否对税收滞纳金进行破产债权申报?申报的债权金额又如何确定?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应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同时,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税收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的申报方式、性质及计算截止日期。

二、司法实践

(一)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

在司法实践中,破产受理前产生的税收滞纳金一般被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这意味着,这部分滞纳金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将按照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二)破产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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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过税款本金的滞纳金能否申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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