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费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经营主体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经营主体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二、社保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一条中明确,《办法》在保持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并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理念,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不断提高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因此,社会保险费已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范围。
三、残保金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5年11月19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题版块”对问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如何处理?”答复如下,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残保金已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范围,残保金申报与企业信用评级直接挂钩,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按期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财政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由财政部门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因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非税收入,已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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