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有变化 二维码
![]()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迎来系统性调整。为做好政策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密集发布公告,其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配套公告,对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政策作出重大优化,明确了原有简易计税情形的保留、废止及适用规则,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税负核算与项目管理,需重点关注。 本次与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密切相关的核心文件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9号),明确建筑服务税目边界,为计税方式适用奠定基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核心调整简易计税适用情形,废止部分原有政策。结合政策调整,以下对原四种可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逐一解读,明确2026年1月1日后的适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一、政策调整情况 原四种可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分别为: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且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第一种,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新政明确,该情形可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政策无废止或调整,属于保留的简易计税情形。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二种,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该情形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简易计税政策,不再允许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需统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情形。 该情形此前为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新政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该简易计税规定,与甲供工程同步调整,总承包单位需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计税逻辑与甲供工程一致。 第四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新政明确,该情形可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方式与清包工一致: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政策调整及注意事项 1.清包工项目和老项目可以按照项目自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且需取得合规扣除凭证。 3.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甲供工程项目和强制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4.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期限届满后,自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三、总结提示 2026年新政实施后,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适用范围大幅收缩,仅保留清包工和老项目两种情形,甲供工程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相关情形全面转为一般计税。建筑企业需结合新政,及时梳理现有项目:对2026年1月1日前开工的老项目、清包工项目,合理选择计税方式;对新签甲供工程、地基与基础等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做好税负测算,规范进项发票管理,避免因政策适用错误引发税务风险,确保合规核算、精准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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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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