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增值税缴纳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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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法实施前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增值税法实施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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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变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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