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常见的财税及实操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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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核算误区:无原始凭证仅做会计分录即可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财务人员仅做 “借:资本公积,贷:实收资本” 账务处理,未附股东会决议、转增方案、股东名册等原始凭证,违反会计核算基本规范。

法律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税务合规误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误以为无需缴税,或混淆 “股票溢价” 与 “资本溢价” 税务处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核心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需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缴纳20%个税,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税。

法律后果:面临个税追缴、滞纳金及罚款,转增股权原值无法合法确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公司治理误区:未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未召开股东会、未形成有效增资决议、未修订公司章程,转增行为存在效力瑕疵。

法律后果:转增决议可被撤销或认定无效,工商变更不予核准,股东权益存在纠纷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工商登记误区:未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

五、未进行出资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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