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增值税法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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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时间。厘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规纳税的第一步。但不同交易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下面就对增值税法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分析汇总。

一、一般规定

(一)实际发生应税交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例:2月4日,A公司售出一批货物,于2月6日收到货款。一般情形下,按“收讫销售款项当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即2月6日。

如果双方书面合同约定2月5日为付款日,即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日期是2月5日,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5日。

如果A公司在2月4日就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管2月6日是否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开具发票的2月4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例:B公司给福利院捐赠了一批自产的衣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衣服发出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例:C公司进口一批原材料,2026年2月2日货物到港,2026年2月4日向海关报关进口,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4日。

(四)扣缴增值税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境外D公司(纳税人)为境内E公司(扣缴义务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如果D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确定为3月12日,则E公司的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相应确定为3月12日。

二、特殊规定

(一)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货物

……

(二)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

……

(三)销售不动产

……

(四)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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