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对账结算的商品要不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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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A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所用石英砂的生产与销售。2025年,客户B公司因其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需要,向A公司购买石英砂。A公司与客户B公司签订了石英砂销售的框架合同,就主要销售条款、预计采购量及采购金额、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等进行了约定。

其中,合同约定“标的物在约定的交付地点交付买受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买受人承担”。A公司根据合同安排,将石英砂陆续交付至B公司指定地点。B公司于2025年已将其所购石英砂全部用于相关开采项目。A公司在其2025年年报中,将其向B公司销售的石英砂作为“存货-发出商品”进行核算,理由系其尚未与B公司进行对账结算,也没有开具发票。2026年初,A公司与B公司就相关石英砂销售业务进行了对账结算,并根据相关结算单确认了有关石英砂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

在石英砂已全部用于客户项目的情况下,A公司在与B公司对账结算后才确认石英砂销售收入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和税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取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本案例中,A公司已向B公司交付石英砂,且B公司已于2025年将所购石英砂用于其开采工作。有关情形表明,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中交付石英砂的履约义务,且B公司已接受并可主导有关石英砂用于其有关项目。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如无特殊情形,A公司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不应以尚未与客户进行对账结算为由推迟确认相关销售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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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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