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业务如何交个税有明确答案了 二维码
![]() 关于多层嵌套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分红按经营所得纳税还是按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一直存在争议。 例如:合伙企业A收到对外投资公司的分红50万元,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之一合伙企业B应分得40万元,合伙企业B的某自然人合伙人甲按比例应分得20万元。请问该自然人合伙人甲应分得的20万款项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纳税,还是按合伙企业B的经营所得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清晰的答复。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中投资者个人仅适用于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多层嵌套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该类所得不能穿透,仍然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案例中自然人合伙人甲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说明:上述答复中提到的“《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的具体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附1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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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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