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的利息能不能凭法院判决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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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企业会员咨询,公司因法院判决,支付了延期付款的利息58万元,但是没有取得发票,能不能凭法院判决书税前扣除?需要取得什么样的扣除凭据?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业务定性与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延期付款利息是因购买货物或服务未按期付款而支付的、与该应税交易直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并入销售额,按主货物或者服务的税率开具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取得合规发票作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不能单凭法院判决书税前扣除。但是,若供应商企业已经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凭无法开具发票的证明资料、业务合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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