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风险自查:不合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做纳税调整了吗?

 二维码

people-woman-coffee-meeting.jpg

【风险描述】

“五险一金”是依照税法规定,允许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对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除外),不得扣除。企业可能误将商业保险费与“五险一金”混为一谈,进行税前扣除。此外,需要关注税收文件对商业保险可以允许扣除的规定,例如,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预计风险】

除税收允许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外,其他的如非因公出差的意外保险、非补充医疗保险等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将不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进行税前扣除,会产生多计支出,少缴税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当自行检查是否存在为员工缴纳商业保险的情况,若是存在,应核查有无将商业保险在税前予以扣除,若直接扣除则企业应将计税基础进行调整,将“五险一金”与商业保险费合理区分,分开记账。不得将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



>>>进入听税了解更多




6-2-4.png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地址挂靠资质‍代办关于我们‍丨网站地图‍丨执照变更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36号吾悦广场 B座 1524-1526

©2016 山西新宸欣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4小时服务热线

电话:13111006720

           0351-2870421

新宸欣公众平台

关注我们了解更多

ABUIABAEGAAgmpzX2QUowNyWYjCCAjiCAg

添加企业微信

在线咨询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 :8:30-18:00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111006720
售后热线:0351-2870421